請進大觀園
我們走過的路
>
篳路藍縷的「華夏」時期
中華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相關資料
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相關資料
學會章程
>
中華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
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
創會會員名錄
>
中華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創會會員
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創會會員
學會走向
>
二十二篇醫學專題
甲骨學五領域二十七專題
歷年計劃書
其他
活動專區
>
藝文活動
>
展覽
比賽
表演
其他
學術活動
>
學術講座
>
2015年甲骨學與現代醫學講座
2014年中國文字講座
甲骨學與中華文化—天文學專題
甲骨學與中華文化—數學專題
2013年甲骨學講座
甲骨文的上帝觀
從甲骨文看殷代高層建築
其他
學術研討會
>
有關醫學者兩次
第一屆全國研究生論文發表會
年報出版
>
《年報》第二卷第一期
《年報》創刊號
饋贈本會藝文作品
>
題字
題晝
其他
資源共享
>
期刊目錄
專書目錄
分類論文目錄
財務報表
學人小檔案
學會訊息
2020年2月29日第一屆全港研究生論文發表會
2019年第四屆甲骨學師資訓練課程
2018年第三屆甲骨學師資班
第五屆甲骨學講座
甲骨文書法班及嶺南水墨畫班
2016年──坎坷道路走不完
2017年第二屆甲骨學師資訓練課程
2016年第四屆甲骨學講座
《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年報》
工聯會「甲骨文初階」課程
學會簡介
2015年甲骨學與現代醫學講座
《年報》創刊號
中國文字講座
2016年第一屆甲骨學跨領域國際學術研討會
有事請留言
開放時間及服務項目
學會通訊資料
入會申請表
2020年2月29日第一屆全港研究生論文發表會
中華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學會定名為中華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緣起如下:
「羽」、「珍」為創會人黃競新之雙親,黃一羽先生、劉賽珍女史之私名,藉由兩代之藏書建立本會,以 推廣甲骨學之研究,並有慎終追遠之意。
第 二 條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術團體,宗旨如下:
以推廣甲骨古文化與現代科技結合之跨領域研究為主,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生命環境科 學及應用科學五個領域(簡稱「甲骨學五領域」)。
第 三 條 本學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甲骨古文化之相關研究。
二、推廣甲骨學,包括「每日一字讀甲骨」媒體傳播及甲骨文書法訓練等。
三、舉辦學術會議,包括不同主題之國際學術會議、研究生會議及本學會會員學術會議。
四、舉辦學術講座,邀請世界各地相關領域知名學者專家為講員。
五、建構「世界甲骨纂式資料庫」。
六、出版專書。
第 六 條 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學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學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大專以上程度或對甲骨文化有興趣與 專長者。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成年之中外人士,贊助本學會工作者。
三、永久會員:凡一次性繳納十年會費之個人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 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 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學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叁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 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叁人,候補監事壹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 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 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 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 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以終身職聘創會人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本學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 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 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永遠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會員之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會計年度以國曆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 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2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3年03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30101762號
函准予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