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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第一屆全港研究生論文發表會
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章程
(
以下簡稱「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會定名為「羽珍甲骨古文化研究學會」
(
以下簡稱「本學會」
)
,緣起:
黃建中先生字一羽,畢業於交通大學鐵道工程學系;劉着携女史字賽珍, 為清華大學外文系學生。伉儷於
1949
年遷港,以教學維生,育有三女。茲以 伉儷已回 天家,姐妹三人爰捐贈藏書創立本學會。
第 二 條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術團體,宗旨為促進教育,展示藝 文創作成果及推動甲骨古文化結合現代科技之跨領域研究,並將成果發 表,公諸於世。
第 三 條 為切實推行本學會之宗旨,本學會以非牟利的方式進行下列活動:
一、推動甲骨古文化相關領域之研究,包括: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 科學、生命環境科學及應用科學五個領域
(
以下簡稱「甲骨學五領 域」
)
,並將研究結果發放給公眾。
二、推廣甲骨學,包括「每日一字讀甲骨」媒體傳播及甲骨文書法訓 練
……
等。
三、舉辦學術會議,包括不同主題之國際學術會議,研究生論文發表會及 本學會會員學術會議。
四、舉辦學術講座,邀請世界各地不同領域知名學者專家為講員。
五、出版《年報》,內容分學術篇及藝文篇兩部分。
六、其他。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本學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創會會員:有共同理念之創會會員,共
11
人,名單見附錄。
二、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有效之香港身分證明 文件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依從章程的規定繳納入會 費及年費後,得為普通會員。
三、
基本會員:普通會員入會滿壹年後可申請為基本會員,填具入會申請 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依從章程的規定繳納年費後,得為基本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於相關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經理事會 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
第 五 條 「榮譽會員」及「普通會員」可列席學會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選舉 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惟理事會特許者例外。
第 六 條
「創會會員」及「基本會員」(會員代理人)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 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理人)為一權。「創會會員」須協助推動 會務及相關活動,但終身免繳入會費及年費。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會議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普通會員」入會時須 同時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基本會員」須繳納年費。後續會籍須於每年
12
月底前繳交下一年會費。拖欠年費期間不能享有任何會員權利,直至補交 全年年費,始可恢復該年度餘下時期之會員權利。拖欠年費逾一年者即喪失 會員資格。「基本會員」凡一次繳交十年年費者,得享終身免繳年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學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年度計畫及預算。
四、
議決會員之除籍處分。
五、
議決財產之處理。
六、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及資產轉贈。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 會定之
)
。
第 十二 條 本學會設總監
1
人,由創會總監黃競新擔任,副總監
1
人,理事
3
人,候補理 事
2
人,監事長
1
人,監事
2
人,候補監事
1
人,均為無給職,創會總監為終身 職,副總監及理、監事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
第 十三 條 總監對內綜理學會事務,對外代表本學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總監由理事互選之。總監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監代理之。副總監 出缺時,由理事互選遞補之;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候補理 事有列席會議義務,無表決權。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理人)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副總監。
三、
議決副總監之辭職。
四、
擬訂年度計畫及預算。
五、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五 條 監事長由監事互選之,監察學會事務。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監事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由監事遞補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 遞補之。候補監事有列席會議義務,無表決權。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四、
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第 十八 條
在不違反本章程的規定下,本學
會設秘書長
1
人,司庫
1
人,由總監聘任,處 理學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由總監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聘任人員不 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學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 條 本學會經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請名譽總監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 干,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總監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 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位出席 會員只可代理一人。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本學會之解散及財產之轉贈
第二十四條 理、監事會議採聯席方式由秘書長協調時間,每半年召開一次,
會議召集 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若無法整合時間,可以電話會議 或通訊會議行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 席;理、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1.
普通會員:入會費港幣
100
元,年費港幣
200
元。
2.
基本會員:年費港幣
500
元。
3.
榮譽會員:一次性捐贈港幣
50000
元或以上。
二、各界捐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 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
)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和收支 表,交註冊核數師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的收入及財產,只純粹用以促進本學會章程所訂明的宗旨。本學會不 得將任何部份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花紅或其他形式付給或移交本學 會的任何成員。本學會監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學 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學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監事會 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監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如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在一項與本學 會所訂立的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有利害
/
利益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 對本學會的事務而言是重大的,則如該監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的利害
/
利益關 係是具相當份量的,該監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須申報其利害
/
利益關係的性質 及範圍。
監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 定人數內,亦不可就其具有利害
/
利益關係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及就任何 由此引起的事項作出表決,如作出表決,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第 三十 條 當本學會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
(
「淨資產」
)
,則 該等淨資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學會的成員,而須贈予香港慈善團體作慈善 用途;而該等團體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 本章程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學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 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則由對有關事宜有司法管轄權的香 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則須按香港特 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將淨資產用於慈善用途。如有負債,將由全體 會員,平均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香港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